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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
2022-11-15 21:34:25  浏览:84

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区级)书面报告;


办理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部门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所需材料:,


01,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02,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03,总公司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04, 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书面报告 ;


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


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异地备案申请指南及办理材料:


01,总公司许可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设立分公司的批复


02,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03,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04,总公司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0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分公司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固定经营场所)


06,总公司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07,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申请书


设定依据:


1《劳动合同法》 法律 第五十七条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部门规章 第二十二条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部门规章 第二十一条